新建加油站申建程序
发布时间:2022-12-09 00:00:00 作者: admin
1. 取得规划确认文件。县(市、区)商务部门(以下简称县商务部门)根据当地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成品油市场需求等情况,根据零售网点的数量和区域,对零售网点提出规划确认的初步意见,报市商务部门审核。对零售网点符合设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部门下达规划确认文件并向社会发布。
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水域准入文件的,规划确认文件自行失效。
2. 土地使用权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商务部门设置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文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3. 开工建设零售网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据规划确认文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向当地县商务部门上传有关材料、报告,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新建零售网点建设竣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水上加油点还需向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二)新建零售网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以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商务部门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或者向县商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县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转交申请材料;市商务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组织实地勘查,填写现场勘查表,审核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商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并在市商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零售网点规划确认时,县商务部门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县商务部门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收储,或者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的水域准入等文件材料;
(三)周边零售网点现状图(原件);
(四)现场勘查表(原件)。
办理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报告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网点开工建设承诺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零售网点《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六)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许可文件或者审核意见,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水上加油点开工建设报告,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复印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文件(复印件)。
申请零售许可应当填报《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零售网点产权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复印件);
(六)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七)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者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负责人、安 全员的安 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依法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水上加油点申领零售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供船舶权证、水域准入文件、加油趸船有效检验证书(复印件),不需提供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商务部门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企业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市商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现场勘查、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零售网点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换证手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零售网点所在地的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所在地县商务部门报送材料,县商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转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换发新
